本报讯(记者 大林)6月10日中午,治安警察局接报指下环街附近发生一宗交通事故,一名电单车男驾驶者受伤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警员随即到医院了解,男驾驶者声称于停泊电单车时被车辆脚架弄伤。调查期间,警员发现男驾驶者身带酒气,经酒精测试,结果为2.95克/升。
警员透过“天眼”系统及附近店铺监察系统,发现男驾驶者于上址驾驶电单车外出时人车倒地,其没有停车处理,继续驾驶至凼仔后再返回下环街附近。
经查问,男驾驶者最终承认当天凌晨在家中饮用酒精饮料,其后于中午驾驶电单车外出时不慎倒地受伤,事故后并没有停车处理继续驶往凼仔,及后因伤势加剧故报警求助。
涉案男驾驶者为40多岁本澳居民,其涉嫌触犯《道路交通法》第89条“逃避责任”罪及第90条“醉酒驾驶或受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质影响下驾驶”罪,案件移送检察院侦办。
由于涉案男驾驶者驾驶车辆未能安全停车引致交通事故、自行加装置物箱危险载货、驾驶车辆停泊在黄实线及黄虚线区域,其涉嫌违反《道路交通法》第30条“一般原则”及第67条“载货”,以及《道路交通规章》第9条“标线”,本局已对其作出相应检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