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项禁止标志违反情况少却纳入扣分制

政府重申对交通违法扣分操作持开放态度

澳门政法报 2024年06月24日

政府重申对交通违法扣分操作持开放态度。

  本报讯(记者 海轩)立法会第一常设委员会20日继续细则性审议《道路交通法》法案,运输工务司司长罗立文、交通局局长林衍新等政府代表列席会议。罗立文会后受访称,是次会议仍围绕法案的原则和总体方向进行讨论,因此扣分制内容包括有否清零制度等问题未有详论。一常会主席李静仪表示,根据政府向委员会提供的数据显示,拟纳入扣分制的17项交通禁止标志近年违反的情况并不多,委员会希望政府解释将之纳入扣分制的目的以及为了解决什么问题。

  根据法案,扣分制主要针对执法人员的命令(第七条)和交通信号(第八条)的违反行为,违反者将面临罚款和扣分。如驾驶者没有服从具职权指挥及监察交通且已适当表明身份的执法人员的命令、不遵守补充法规特别规定的禁止标志,均会被扣减1分,并会罚款600元。政府建议纳入扣分制的17项交通禁止标志分别是17a至 17e、18a至18g、20b、20c,以及21a至21c。

  李静仪指,关于设扣分制,各议员持不同意见,有议员不赞同,亦有议员持开放态度,但希望明确扣分制的具体内容。她提到,根据政府提供的资料,拟纳入扣分制的17项交通禁止标志在现行补充法规内(如17a至17e),近年的违反情况并不多。例如,去年的有关数据显示,最多人违反的是“17b的禁止两轮重型摩托车通行”标志,共有 109宗;其次是违反“18a的禁止高度超过 3.5公尺之车辆通行”标志,共有 46宗,但部分标志并没有录得违法检控,委员会希望政府解释将之纳入扣分制是为了解决什么问题。而政府则重申,在讨论如何扣分和操作问题上持开放态度。

  另外,针对轻微违反行为可能面临的禁止驾驶处罚,法案第112条列明,法官应考虑行为人的罪过程度、行为不法性程度、后果、是否初犯等情节,以便暂缓执行禁止驾驶。委员会关注当年制定《道路交通法》时,曾考虑避免影响职业司机生计,但现时法案并无有关内容,政府表示愿意与委员会探讨应该考虑哪些情节可暂缓执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