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业务法设过渡规定条款

澳门政法报 2024年06月24日

保险中介业务法设过渡规定条款。

  本报讯(记者 海轩)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17日下午继续审议《保险中介业务法》法案。 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主席陈泽武及秘书林伦伟在会后表示,根据政府提供的数据显示,现时保险中介人的统计人数为7798人,其中个人保险代理人有5887人,而法案设有过渡规定条款,在法律生效前已获许可的保险中介人,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如符合本法律规定,其许可继续有效直至有效期届满,如不符合本法律的规定,则其许可将被废止。

  陈泽武及林伦伟继续引述指出,如保险中介人的许可在是次法律生效前已被废止,且废止的原因并非以虚假声明或以其他不法途径取得许可或不支付登记费,则为申请准照或从事特定业务类别或保险项目的许可的目的,其原有的由金管局或其授权的考核机构发出的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自废止许可之日起两年内有效;而在法律生效前,以工作经验及适当的技术培训取得许可的自然人保险代理人或保险推销员,如在法律生效时该许可仍有效,则在续发时可豁免保险代理人从业条件中的「高中毕业或以上学历」的要求。

  陈泽武、林伦伟表示,法案第42条建议,对于任何涉及行政违法调查的人士,如果在经过适当通知后仍不参与行政程序,且在随后5日内未能提供合理。

  陈泽武引述政府书面回复表示,近年来行政违法案件不断增加,但缺乏适当的处罚措施,许多人士不配合调查,阻碍查明事实真相。因此引入此条款是必要的,未来或将在所有金融法律中纳入「到场义务」的规定。

  陈泽武称,政府五月廿七日提交的新版本针对委员会关切的问题作出了多项完善。根据该法案,保险中介人准照有效期为两年,可以续期,但金融管理局有权决定不同的有效期。关于保险代理人必须为澳门居民的要求,政府解释非居民存在流动性高、监管风险等问题,委员会表示理解和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