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记者 大林)治安警察局一直致力维护道路安全,为减少因行人违规所导致的交通事故,于8月4日至8月10日,本局在澳门各区开展监察及打击行人违规行动,共检控189宗行人违规个案。
根据《道路交通法》规定,行人应在有适当信号标明的人行横道(斑马线或步行线)上横过车行道;如在装有交通灯的人行横道上,行人应遵守交通灯号的指示;如50公尺距离内没有经适当信号标明的人行横道时,行人在不影响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方可在人行横道以外的地方横过车行道,且应依循最短路线尽快横过;此外,公共道路使用者不得作出任何可阻碍交通、影响其他使用者的安全或对其他使用者造成不便的行为;违反以上规定者,可被科处罚款澳门币300元。
治安警察局呼吁
行人应使用行人过路设施横过车行道,且在确保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的情况下行走,切勿胡乱横过马路或作出任何阻碍交通之行为,以免酿成交通事故;驾驶者在行车时亦应时刻留意路面状况,保持安全距离和适当车速,人车礼让,共建安全道路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