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就职宣誓法获立法会细则性通过

特首选委拟纳入宣誓主体

澳门政法报 2024年05月27日

修改就职宣誓法获立法会细则性通过。

  本报讯(记者 桂英)立法会全体大会21日细则性讨论并表决通过《修改第4/1999号法律〈就职宣誓法〉》法案,法案自公布翌日起生效。法案建议将行政长官选委会委员纳入宣誓主体,并规定宣誓人必须真诚、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法律规定的誓词,拒绝者即丧失就任资格,且不得重新宣誓。

  现行《就职宣誓法》所指的宣誓人即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法官、检察官。《修改〈就职宣誓法〉》法案建议新增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作为宣誓主体,并增订相应誓词;规定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以签署声明方式宣誓。法案亦建议完善宣誓行为的要求以及监誓制度,规定如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词不一致的内容或签署经篡改相关誓词的声明书,又或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将视为拒绝宣誓;此外,亦建议由监誓人确保宣誓符合法定要求。

  会上讨论法案期间,议员林宇滔关注法案中“拒绝宣誓”的条文。他指出,宣誓行为庄重,并属应有之义,但“凡人都会有错”,对于宣誓人在宣誓期间并非故意出错,法律建议由监誓人决定处理方式,就此,希望政府明确立场。行政法务司司长张永春强调故意与否可以分辨,若纯粹因紧张口误,非故意作出不准确、不完整、不庄重宣誓的情况,可由监誓人作出判断。

  法案经表决通过后,议员普遍支持。议员崔世平、叶兆佳、王世民就法案通过发表联合表决声明表示,《就职宣誓法》是确保担任公职的人士忠诚履职的重要手段,表明自己将忠诚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职责,有助于强化宣誓人的法律意识,宣誓人以真诚、庄重的方式宣誓,确保其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严守法律底线,维护国家安全和法治秩序。修法明确宣誓行为具法律约束力,可确保担任公职的人士理解、尊重和做到效忠祖国,在履职过程中心存敬畏,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使命,落实“爱国者治澳”的原则,维护国家安全和澳门社会稳定。

  议员崔世昌、陈亦立、黄显辉指出,完善《就职宣誓法》,进一步明确宣誓主体内容及方式,在法律制度上优化宣誓行为的要求及监誓制度,确保只有爱国者才能进入特区的管治架构,更好地为维护由宪法与基本法所确立的特区宪制秩序,更有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议员李静仪、梁孙旭、林伦伟、李振宇认为,修改《就职宣誓法》法案是进一步完善落实“爱国者治澳”原则法律机制的重要举措,透过完善宣誓主体、内容和方式、监誓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以更好地落实“爱国者治澳”理念,有助于澳门特区更好地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

  议员邱庭彪、张健中、胡祖杰表示,因应《国安法》修改内容,《就职宣誓法》修改相关人员为宣誓主体,并增订相应誓词,增加宣誓方式,完善宣誓行为的要求及监誓制度,既有助促进本澳相关法律制度的和谐与统一,亦是切实履行澳门特区的宪制责任,落实“爱国者治澳”原则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