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采购法排除三种情况。
本报讯(记者 桂英)立法会第一常设委员会23日与政府代表就《公共采购法》法案进行分析及讨论。立法会第一常设委员会主席李静仪会后表示,法案适用范围包括公共行政领域的行政部门及机构,但排除﹕金融投资活动合同、外汇证券管理、以及基于国家安全,不可预见的具公共灾难性质、保护特区等情况不适用,另外,未来将透过补充性行政法规,规定法案未有规范及可以披露的数据。
经济财政司司长李伟农等政府代表当日列席会议。李静仪会后表示,委员对于法案的适用范围和例外情况作出关注,尤其是金融投资活动合同、外汇证券管理、以及基于国家安全,不可预见的具公共灾难性质、保护特区等情况不适用于该法案的原因。她引述政府代表会上响应指,由于投资项目和市场波动大及变化快,运作经验上反映,需要每刻按照经济情况、需求、机遇等制定相应的合同,程序上不能缓慢,又举例,金管局在进行相应操作时,本身已有其适用且需要遵守的法规、程序等,故金融投资活动合同、外汇证券管理不适用《公共采购法》法案,但若非进行金融服务采购活动时,则需要按《公共采购法》规范。另外,基于国家安全,不可预见的具公共灾难性质、保护特区等情况不便公开披露,故也排除适于该法案。
她引述政府代表指,未来将透过补充性行政法规,规定法案未有规范及可以披露的数据,包括﹕公开招标、预先评定的限制、官方登记规定等。李静仪又指,有委员关注到《公共采购法》与74/99/m号法令(公共工程承揽之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她引述政府代表会上指,《公共采购法》是一般法、74/99/m号法令是特别法,有高度专业性,会优先适用74/99/m号法令,若该法令未能规范情况,将由《公共采购法》所规范,政府未来又会就该两法律、法令的执行作实务性宣讲及向部门举行解释会。
回避及保密,以及公开披露资料上,李静仪引述政府代表会上指,将会按照经财司属下部门已实施的所公开采购信息作参考,再透过配套行政法制定相应的公布程序、数据,金额等。基于公共竞争原则,将来,标书内不会出现要求使用某一指定牌子、型号、技术规格等,避免出现量身订造,排除某些人参与。另外,评标及开标委员会、和相关工作人员,包括非公共行政人员均属遵守保密义务,直至开标程序完成及相关数据已被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