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会续审就职宣誓法

身体抱恙口误不属拒绝宣誓
澳门政法报 2024年04月08日

就职宣誓口误读错不属违法。

  本报讯(记者 桂英)立法会第一常设委员会4月5日继续讨论修改《就职宣誓法》,会后主席李静仪表示,法案规定宣誓人须以真诚、庄重的形式进行宣誓,并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誓词。她引述政府代表指出,《澳门基本法》对于宣誓效忠已作出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亦曾就香港《基本法》有关宣誓规定作出解释。结合相关解释精神和法律规定,「宣誓」是一项庄严的声明,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要求,能够反映和展示宣誓人对宣誓过程有充分尊重,用以认定宣誓行为是否符合宣誓的认识和实际要求,从而判断宣誓的有效性。为确保宣誓符合法律要求,监誓人按照具体情况及参照上述解释精神作出判定。

  「拒绝宣誓」方面,法案主体须依据法律宣誓而拒绝宣誓者,即丧失就任资格,且不得安排重新宣誓。政府解释「拒绝宣誓」表述指,「拒绝」一词本意包括宣誓人无意依法宣誓的主观意图,是故意拒绝,如故意宣读不一致的内容或签署经篡改誓词的声明书,尤其是改动或歪曲誓词的字句,将视为拒绝宣誓。政府强调,因身体抱恙或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宣誓人不能参与宣誓仪式,又或不小心读错、读漏誓词,均不属于拒绝宣誓。监誓人根据拒绝宣誓的判定原则,视乎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宣誓是否有效,是否需要重新宣读及纠正情况。

  行政长官选管会委员须于接受职务时以签署声明方式作出宣誓,政府说明称,委员宣誓的时间由选管会主席订定,同时负责确保宣誓符合法定要求,故提交声明的方式、时间均在组成选管会之后,由主席按情况订定。法案没有强制在多于一人的时候必须采取集体宣誓的方式,由主持及监誓人决定采取集体或单独宣誓的方式。政府亦表示,将透过修订《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及《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基本规定》两项法案,规范领导及主管人员、公务人员就职宣誓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