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会选举法倡公然煽动不投票入刑处最高三年徒刑。
本报讯(记者 海轩)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4月5日完成讨论修改《立法会选举法》法案,并签署意见书,预计本月提交立法会大会作细则性审议。主席陈泽武会后表示,法案主要涉及两个内容,包括设置确保资格审查畅顺运作的机制,以及完善选举程序。法案新增订明公然煽动选民不投票、投空白票或废票者,处最高三年徒刑。法律将于公布翌日起生效。
陈泽武表示,设置确保资格审查程序畅顺的机制包括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成员就职时,须宣誓拥护《基本法》及效忠特区,即是拒绝宣誓或事实证明宣誓后不再拥护《基本法》及效忠澳门特区的人士,将丧失任职资格。订明由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审查行政长官选举的被提名人及选委委员选举的参选人是否拥护《基本法》和效忠国家及特区,并就不符合条件者向管委会发出具约束力的审查意见书;对于管委会根据国安委的密查意见书作出的决定,不得向管委会提出明议或向法院提起司法上诉。国安委以2021年第七届立法会选管会制定查候选人是否拥护《基本法》和效忠国家及澳门特区的七项准则为参考。候选人在选举当年或前五年内,被依法判断为不拥护《基本法》及效忠特区,将不被接纳。
完善选举程序,保障选举公平、公正和廉洁。法案新增订明公然煽动选民不投票、投空白票或废票者,将构成刑事犯罪,处最高三年徒刑。至于此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公然」即具有公开性且对象为不特定的多数人,旨在产生一定社会效应,而「煽动」可透过多种方式实施,如鼓动、推动或呼吁等方式。公然煽动的行为可于选举期间或以外期间作出,两者均对行政长官选举的秩序和公信力产生负面效果,故修法后的规定将适用于任何时候作出的公然煽动行为。另外,每名选民只可签名成为一个提名委员会成员,若重复签名将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