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档案事务工作小组九人组成

澳门政法报 2024年07月22日

  本报讯(记者 桂英)代理行政长官张永春批示设立「公共档案事务工作小组」,由九名成员组成,当中包括司法警察局代表及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代表,文化局局长和澳门档案馆馆长分别担任组长和副组长。

  《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15日刊出设立「公共档案事务工作小组」的行政长官批示,由行政法务司司长张永春以代理行政长官,批示在今日生效。

  工作小组由下列成员组成:文化局局长,由其担任组长;澳门档案馆馆长,由其担任副组长;行政公职局代表一名;法务局代表一名;财政局代表一名;司法警察局代表一名;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代表一名;邮电局代表一名;澳门大学代表一名。当组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组长代任。

  工作小组可设立专责小组,负责就专题进行探讨和研究。工作小组及专责小组的运作须遵守《行政程序法典》关于合议机关的规则及本批示的规定。组长可邀请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的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代表,以及对商讨事宜具相关知识或经验的人士列席工作小组或专责小组会议,但该等人士无表决权。

  工作小组及专责小组的成员,以及上述获邀人士因出席会议有权依法收取出席费。文化局负责向工作小组提供运作所需的行政、技术及后勤支持。工作小组运作所需的负担,由文化局的预算承担。

  《档案法》规定设立档案管理的专门小组,负责应文化局要求,就下列事宜发表意见:(一)一般行政档案保存期限表;(二)档案管理相关的技术标准及指引;(三)与档案管理有关的其他事宜。按行政长官批示,专门小组命名为「公共档案事务工作小组」。

  关于档案管理相关的技术标准及指引,《档案法》规定公共档案按档案所属实体对档案的用途作下列分类:(一)现行档案:档案所属实体常用的档案;(二)半现行档案:档案已失去常用价值,但对档案所属实体的管理工作具有潜在价值;(三)永久档案:档案对其所属实体的管理工作已失去使用价值,但所记载的事实具历史、文化、学术或公共利益价值,而应作永久保存。

  《档案法》规定,公共部门及实体、立法会及司法机关应根据以上的用途分类,采取适当的档案管理措施。为适用以上规定,文化局局长将会批示订定档案管理相关的技术标准及指引且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档案法》第十二条也规定,公共部门及实体、立法会及司法机关应订定档案保存期限表,以确定档案的保存期限和处置方式。当中,一般行政档案的档案保存期限表,由文化局对档案进行评估并经听取档案管理的专门小组的意见后提出建议,以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核准,适用于所有公共部门及实体。

  在《档案法》生效前,本澳设有「总档案委员会」,相关法令于一九八九年制定。委员会由六人组成,由总督委任的一名主席;立法会的一名代表;行政暨公职司的一名代表;司法事务室的一名代表;财政司的一名代表;历史档案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