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审结前贸促局主席涉贪案

重审上诉张祖荣改判囚8年

澳门政法报 2024年07月08日

  张祖荣改判囚8年。

  本报讯(记者 海轩)前贸易投资促进局主席张祖荣涉贪案经历一审判实际徒刑,中级法院转为缓刑,再到部分控罪发还初级法院重审改判后,控辩双方仍不服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审结案件的重审上诉后,裁定张祖荣三项滥用职权罪不成立,数项受贿作不法行为罪、清洗黑钱罪及资料不正确罪成立,数罪并罚,合共判处8年实际徒刑。

  案情显示,张祖荣此前在担任贸易投资促进局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与商人吴国寿合伙在“重大投资移民”或“技术移民”中牟取私利,其妻子、女儿、情妇亦牵涉其中。调查发现,吴国寿及其妻子伍淑华在2010年至2018年期间利用开设或操控的50多间公司,透过虚构投资项目、专业经验或聘用关系等方式,为本来不具备临时居留申请条件的人士申请“重大投资移民”或“技术移民”,从中赚取巨额的非法利润;与此同时,吴国寿涉嫌向包括张祖荣等在内的3名贸促局前高层提供利益,并招揽对方成为犯罪集团成员,从而有助获取贸促局内部机密信息及提供方便,以令申请人的个案可顺利获得批准。

  2020年10月9日,初级法院裁定张祖荣被控犯罪集团罪、清洗黑钱罪及受贿罪不成立,但因违反保密罪和财产申报资料不正确罪名成立,判囚2年。由于刑期不符合继续羁押,法庭批准张祖荣立即释放,须交10万元担保金保释。随后,部分被告及检察院针对判决提起上诉。

  2021年5月27日,中级法院就有关上诉作出审理,推翻张祖荣违反保密罪,认定“重大投资”等内部标准不属“秘密”,仅判其三项财产数据不正确罪成,判入狱11个月,并准缓刑。但获原审庭开释的受贿作不法行为、滥用职权、清洗黑钱指控,则发回初院新合议庭重审。

  经重审,初级法院开释张祖荣、吴国寿及张倩雯被指控以共同正犯方式触犯的一项清洗黑钱罪,并分别对张祖荣、吴国寿、曾春梅、陈宏鑫作出5年实际徒刑、23年实际徒刑、1年徒刑(暂缓2年执行)、1年6个月徒刑(暂缓3年执行)的判罚。对于有关判决,检察院、嫌犯张祖荣和吴国寿均不服,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合议庭审理后,裁定检察院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张祖荣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吴国寿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最终,裁定嫌犯张祖荣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的三项滥用职权罪,罪名不成立;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的四项受贿作不法行为罪,每项判处3年3个月徒刑;以直接共犯、既遂及连续犯方式触犯的一项清洗黑钱罪,判处2年徒刑;以直接共犯及既遂方式触犯的两项清洗黑钱罪,每项判处2年徒刑;于本案另被判处的三项数据不正确罪,每项被判处7个月徒刑。上述数罪并罚,合共判处8年实际徒刑。

  至于同案被告吴国寿则被裁定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的4项行贿罪,每项判处2年徒刑;以共犯及连续犯方式触犯的1项清洗黑钱罪,判处3年3个月徒刑;以共犯方式触犯的两项清洗黑钱罪,每项判处3年3个月徒刑;于本案另触犯1项犯罪集团罪而被判处6年6个月徒刑,以及23项伪造文件罪而每项被判处3年3个月徒刑。上述数罪并罚,合共判处20年实际徒刑。此外,吴国寿因之前有刑事前科,涉嫌多年前向他人出售两幅路环“纱纸契”土地,被控两项相当巨额诈骗罪成被判囚5年5个月,经竞合后,合共判处24年实际徒刑。

  关于量刑方面,裁判书制作人、法官周艳平指出,上诉人张祖荣于审判听证中对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保持沉默,直至庭审结束前仍表示否认控罪,虽为初犯,却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故意程度极高,时间跨度长,涉案金额相当大,犯罪事实情节严重;同时,上诉人身为高级公务人员,却知法犯法,对澳门社会的法律秩序、公务员团体的廉洁公正、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公平竞争均造成严重侵害。综合上诉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虽然其于犯罪后长时间内行为良好,但仍不符合明显减轻事实之不法性或行为人之罪过的情节,或明显减少刑罚之必要性的情节。

  有关详细判决可参阅中级法院第705/2022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