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已签意见书

​争取月内交大会审议
澳门政法报 2024年04月08日

工会法已签意见书争取月内交大会审议。

  本报讯(记者 海轩)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4月3日签署《工会法》法案意见书,将争取下次召开大会时提交相关法案提交予大会作细则性讨论及表决。

  《工会法》法案适用于由雇员组成的工会,以及相关工会或工会联合会组成的工会联合会。雇员享有自由组织、加入或退出工会的权利,而任何雇员或求职者不得因其组织、加入或退出工会,又或参与或不参与工会活动而得到优惠、受到损害、被剥削任何利益或获得豁免任何义务。工会必需依法行使其权利,且不得被用于非法目的或从事与宗旨相违背的活动。有关活动不能够危害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共、公民秩序或卫生,也不能影响社会基本运作所需的公共服务以及其他不可缺少的紧急服务的持续。工会所使用的会址地址需要在本澳。

  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主席陈泽武昨表示,最新文本中,对工会机关据位人的要求作出了修改,机关据位人需要为持本地居民身份证之人士担任。他引述政府代表过去曾解释,原因是由稳定性角度作考虑,考虑到外雇在澳的年期可能会受雇用情况所影响,故机关据位人需要为持本地居民身份证之人士担任。除此,外雇亦不得组织工会,但可参加工会。若工会想加入或退出特别行政区在以外设立的组织或团体,需要会员大会通过,并且根据相应补充法规定内的指定时间之内申请,否则有关的许可将会失效。

  《工会法》法案还有八项补充或配套法规,陈泽武昨表示,为让现有团体及政府有足够时间准备,法案建议,《工会法》法案生效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并不排除,自明年一月一日起,有意组织工会人士可以申请登记成为工会的社团。目前本澳有四百五十九个工会团体。他又指将争取在下次召开大会时提交相关法案提交予大会作细则性讨论及表决。